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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一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许桂兰诉李志权、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兰,李志权,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2661号原告许桂兰,女,196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XX元(系原告许桂兰之夫),男,195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李志权,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李刚,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许桂兰与被告李志权、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桂兰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桂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许桂兰负担。审 判 长  张雪敏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曾兴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