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庄树良诉被告图亚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树良,图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8号原告庄树良,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图亚,男,蒙古族,40岁,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树良诉被告图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图亚已经过逝,故自愿申请撤诉。原告庄树良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庄树良负担。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