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柳政申请执行柳州禾田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柳政,柳州禾田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徐柳政,无固定职业,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257号。被执行人柳州禾田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西一巷6号协和嘉年华庭14栋3号。法定代表人赵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柳政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柳政与被执行人柳州禾田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且被执行人柳州禾田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徐柳政依据(2014)鱼民初(一)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禾田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5)鱼执字第15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