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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昌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昌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190号罪犯王昌勇,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昌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全部,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被告人王昌勇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闽刑执字第902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31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出泉监减(2014)1481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昌勇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财产全部,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现仅交纳赃款人民币700元,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应继续予以考察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昌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