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彭利军、彭丽霞、彭利华、彭祖其、尹风莲、罗丹、罗辉与被告张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利军,彭丽霞,彭利华,彭祖其,尹风莲,罗丹,罗辉,张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975号原告彭利军,男,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原告彭丽霞,女,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原告彭利华,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原告彭祖其,男,汉族,1939年8月25日出生。原告尹风莲,女,汉族,1945年10月12日出生。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喜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光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罗丹,女,苗族,1993年1月15日出生。原告罗辉,女,苗族,1994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张艳,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向建,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利军、彭丽霞、彭利华、彭祖其、尹风莲、罗丹、罗辉与被告张艳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利军、彭丽霞、彭利华、彭祖其、尹风莲、罗丹、罗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利军、彭丽霞、彭利华、彭祖其、尹风莲、罗丹、罗辉撤回对被告张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54元,依法减半收取7177元,由原告彭利军、彭丽霞、彭利华、彭祖其、尹风莲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甘密密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