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刑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谷建业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谷建业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刑执字第820号罪犯谷建业,男,汉族,现在许昌监狱监狱服刑。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认定谷建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2013年4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谷建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份,该犯伙同他犯在长葛市抢夺被害人财物价值15958元。主犯、累犯。罪犯谷建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谷建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建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二0一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延波审判员 赵 萍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