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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曾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57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余妲婕。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某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XX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吴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