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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福奇与陆金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奇,陆金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王福奇。被告陆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奇与被告陆金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福奇负担。审 判 长  邵晓波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