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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芦焱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善子,芦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南善子,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朝鲜族。被执行人:芦焱,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申请执行人南善子依据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审理作出的(2014)京国立强执字第006号强制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芦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芦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查封、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芦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树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