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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荣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荣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银川市金凤区荣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于炳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刘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金凤区荣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金凤区荣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银川市金凤区荣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