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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行与李娟、鲁娟、吴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行,李娟,鲁娟,吴向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4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号*幢*单元*层*****号。负责人:袁凯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艳妮,女,汉族。被告:李娟,女,汉族。被告:鲁娟,女,汉族。被告:吴向阳,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行诉被告李娟、鲁娟、吴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行撤���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62元。审 判 长  雷翕萍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