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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杜真奇诉被告汪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真奇,汪惠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90号原告杜真奇,男,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汪惠胜,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杜真奇诉被告汪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以起诉时起诉状写明的事实与理由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真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