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杜真奇诉被告汪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真奇,汪惠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90号原告杜真奇,男,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汪惠胜,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杜真奇诉被告汪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以起诉时起诉状写明的事实与理由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真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