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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少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王某与李某乙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李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少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明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明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陈明,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甲、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王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李某甲、王某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小红代理审判员  刘 溪代理审判员  马 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