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徐刚与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徐刚,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唐伟,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徐刚诉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4元减半收取4307元,由原告徐刚负担。审 判 长 卢 勇审 判 员 李金保人民陪审员 芮梅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