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建生与张添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生,张添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王建生,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张添寿,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生与被告张添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就买卖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1.5元,由原告王建生负担。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晓静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