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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与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031号原告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吴奕宏,华方公司董事长。被告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森,银海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华方公司与被告银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银海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方公司诉称,其公司与银海公司有业务往来,由其公司为银海公司生产紧密纺装置,因银海公司未支付919780元价款,其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银海公司给付价款。银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开封市祥符区,应移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华方公司与银海公司签订合同八份,由华方公司为银海公司生产紧密纺装置,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银海公司厂内。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华方公司为银海公司生产的紧密纺装置不具有定作物的特性,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银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