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夏栋与李其祥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栋,李其祥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027号原告夏栋。委托代理人周波,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其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栋与被告李其祥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此款已由夏栋预交),由夏栋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天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