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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胡斯平与广州市东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斯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h2﹥(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828号﹤/h2﹥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东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水口营村77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安,住广东省乐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斯平,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案由:劳动争议。上诉人广州市东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东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二、三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胡斯平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广州市东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斯平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上诉人广州市东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斯平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上诉人广州市东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胡斯平10000元,上诉人广州市东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胡斯平提供的银行账号(开户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天河北支行,账号:62×××35)转入上述款项视为履行支付义务完毕;三、如上诉人广州市东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能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则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五、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东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六、本调解协议自2015年2月12日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徐 琳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素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