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武玉露与柏文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露,柏文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武玉露,男。被告:柏文慧,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露与被告柏文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玉露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玉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玉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翁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