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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尹立新诉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炯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立新,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炯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83号原告尹立新。委托代理人张罗,南充市嘉陵区泓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靖鸿。委托代理人陈建,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炯怀。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立新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炯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立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炯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立新提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立新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炯怀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尹立新承担。审 判 长  杨小华代理审判员  陈凤义代理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