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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梦男与司贵明、陈彩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梦,司贵明,陈彩英,马述于,顾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马梦男,男,1996年2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朱美华,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金超,灵璧县黄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贵明,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系侵权人司宇父亲。被告:陈彩英,女,1973年2月3日生,汉族,系侵权人司宇母亲。被告:马述于,男,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系侵权人马峰父亲。被告:顾莉,女,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系侵权人马峰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梦男与被告司贵明、陈彩英、马述于、顾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梦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梦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