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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廷坤申请射洪三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B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廷坤,射洪三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411-1号申请执行人杨廷坤,男,生于1967年1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射洪三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税清华,系公司经理。担保人范小林,男,生于1962年6月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射洪三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射洪三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2015年2月11日,本院作出(2014)射洪执字第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担保人范小林的财产,以应当履行义务50000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担保人范小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堂富审判员  付孝敏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南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