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庆华、王文君与韩佩荣、韩佳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华,王文君,韩佩荣,韩佳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405号原告王庆华。原告王文君。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雨春。被告韩佩荣。被告韩佳伟。原告王庆华、王文君与被告韩佩荣、韩佳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韵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华及两原告的共同���托代理人王雨春,被告韩佩荣、韩佳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庆华、王文君诉称:原、被告左右相邻。2014年4月,被告装修房屋,将原房门内开变为外开,妨碍了原告的进出。另被告在公用走道上安放鞋柜、垃圾桶等杂物,亦对原告通行、居住环境的整洁构成妨碍。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将上海市丽园路XXX弄XXX号XXX室防盗门由外开变为内开,并搬除堆放在公用走道上的鞋柜等物品以排除妨碍。被告韩佩荣、韩佳伟辩称:朝外开的防盗门及在公用走道上堆放的杂物及鞋箱对原告并不影响,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本市丽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两被告系本市丽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家防盗门向外开,并在公用走道内堆放鞋柜等物品。上述事实,有产权凭证、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物业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家防盗门向外开,并在公用走道内堆放鞋柜等物品,对原告方的通行造成了一定影响。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佩荣、韩佳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丽园路XXX弄XXX号XXX室防盗门由向外开改为向内开。二、被告韩佩荣、韩佳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其堆放在上海市丽园路XXX弄XXX号四楼公用走道内的鞋柜等物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韩佩荣、韩佳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韵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