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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0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吉纳高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陈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吉纳高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振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03386号原告北京吉纳高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利,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同新,北京市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旺,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原告北京吉纳高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晓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吉纳高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陈振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吉纳高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称:陈振旺系我单位的技术人员。自2010年10月开始,陈振旺以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单位借款。我单位分多次共借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给陈振旺,有借款凭证为证。后经多次催要,陈振旺偿还了九千元。后因陈振旺工作认真,我公司免除陈振旺一万元债务。现我公司要求陈振旺偿还剩余的二十三万元债务,诉讼费由陈振旺负担。被告陈振旺辩称:我认可北京吉纳高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纳医疗器械公司)借款的事实,到现在的借款尚欠二十三万元。我欠公司的这个债务,之前也通过工会调解过,我写了一个还款计划,分五年还清。后来我辞职后,老板反悔了,现在我也在积极的偿还,因为我现在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能靠打工来还这些钱所以现在让我偿还这些钱,我真的没有能力。我希望能够调解解决。我打算在2015年12月30日前还三万,在2016年12月30日前还五万,一直这样直到还完。经审理查明:陈振旺原系吉纳医疗器械公司员工。2015年1月9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自2010年10月16日至2014年3月21日,陈振旺分八次从吉纳医疗器械公司借款共计二十五万元。后陈振旺偿还借款二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条、支出凭单及其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陈振旺向原告吉纳医疗器械公司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吉纳医疗器械公司要求被告陈振旺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振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吉纳高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七十五元,由被告陈振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傅晓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跃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