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06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淑芹赠与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芹,魏笑雷,魏孜恩,艾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648-3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芹。申请执行人魏笑雷。法定代理人刘淑芹。申请执行人魏孜恩。法定代理人刘淑芹。被执行人艾旸。申请执行人刘淑芹、魏笑雷、魏孜恩与被执行人艾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104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案款21530.5元,扣执行费219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1311.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1048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铭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