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执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成诚、陆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龚成诚,陆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龚成诚,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陆娅,女,1984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14日作出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娅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安龙审 判 员 刘三军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