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亓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的(2011)天民园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李某某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园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本厚执行员 崔运森执行员 张 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甲宗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