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狄卫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狄卫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611号罪犯狄卫星,河北省邯郸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狄卫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640元。被告人狄卫星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狄卫星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狄卫星撤回上诉,原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狄卫星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因盗窃,被河北省邯郸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狄卫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