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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253号��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曾用名徐增伍),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屈志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