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山西志红杉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志红杉工贸有限公司,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志红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北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温家庄乡堡沟村。法定代表人宋德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西志红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