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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00067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1日5时35分,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皖S2K3**号两轮摩托车,沿S307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165KM+800M路段时,将路边行人姜某撞倒,致姜某、陈某受伤,经鉴定,姜某和陈某伤情均系重伤。2013年3月27日,被害人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皖S2K3**号两轮摩托车前部与姜某发生过碰撞。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辩称其未撞到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1日5时35分,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皖S2K3**号两轮摩托车,沿S307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165KM+800M路段时,将路边行人姜某撞倒,致姜某、陈某受伤,经鉴定,姜某和陈某伤情均系重伤。2013年3月27日,被害人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皖S2K3**号两轮摩托车前部与姜某发生过碰撞。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11月11日6时01分,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县局110指令称在蒙城县蒋饭棚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两个人受伤。2、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经查询,未查询到居民身份证为341224198602105713证件持有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3、(2013)尸检字第051号尸体勘验笔录、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证明2013年3月27日,被害人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4、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车检(2013)车鉴字第0126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皖S2K3**号两轮普通摩托车前部与姜某发生过碰撞,皖S2K3**号两轮普通摩托车上未见有符合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碰撞痕迹。5、蒙公刑鉴(法)字(2013)0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案发后经鉴定,姜某和陈某伤情均系重伤。6、蒙公交认字(2012)第3416222012003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7、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11月11日早晨,李某甲听本庄的人说姜某出车祸了。8、证人姜某甲、姜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11月11日早晨五点多钟,姜某甲听人说公路上出车祸了,到现场看见姜某躺在路南边,东边躺一个人,这个人的东边路南边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9、证人李某乙、陈甲证言,证明2012年11月11日早晨5时许,陈甲骑摩托车带其妻李某乙,陈甲的侄子陈某自己骑一辆摩托车,一起自西向东到蒙城县城。途至岳坊东边,陈某的摩托车没有油了,陈甲夫妇去东边的加油站买油。陈甲夫妇买油返回途中看到路南边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陈某倒在摩托车西边,陈某西边还倒着一个人李某甲听本庄的人说姜某出车祸了。10、被告人陈某供述,供认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早晨5时许,陈某自己骑一辆车号为皖S2K3**的摩托车和其叔、婶一起到蒙城县城,途至蒋饭棚陈某的摩托车没有油了,其叔、婶去买油。后来出事故就晕过去了,不清楚是怎样发生事故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吉峰审 判 员  张如国人民陪审员  徐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鹏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