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执字第00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益星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益星,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970-1号申请执行人黄益星。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黄益星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租赁费140000元、执行费2030元等。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14203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03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