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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称:2014年6月份经媒人严金发介绍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从2014年6月份至今,因结婚事宜,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多次索要彩礼等共计41600元,后被申请人又索要巨额彩礼,我家实在承受不起,就此婚姻搁浅,除去办理过��中吃喝花费,就其前期索要的彩礼被申请人方拒不退还。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416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41600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416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言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