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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384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双方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淡薄,现已没有和好希望,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王某乙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的问题可以协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曦曼由原告王某甲抚养,被告王某乙每年负担孩子抚养费227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于每年11月份给付。三、被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应予以协助。四、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晨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