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384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双方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淡薄,现已没有和好希望,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王某乙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的问题可以协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曦曼由原告王某甲抚养,被告王某乙每年负担孩子抚养费227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于每年11月份给付。三、被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应予以协助。四、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晨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