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徐伟平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刑初字第201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伟平,曾用名徐卫平,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沈志峰、童彬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4)2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伟平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沈志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初,被告人徐伟平以承揽桂林远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远东公司”)设备拆除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顾某乙、顾某丙、林某乙、俞某与之签订拆除工程联合合作协议,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2月7日期间,被告人徐伟平先后收到被害人汇入的投资款490万元,但其并未用于工程投资,而是陆续将投资款用于赌博等用途,并挥霍一空。2012年11月,被害人顾某乙等人发现被骗事实后,向被告人徐伟平追讨款项。被告人徐伟平将中华牌轿车1辆抵给被害人顾某乙等人,后卖车得款16000元;将自建房一幢以150万元折抵给被害人顾某乙等人;并陆续归还被害人顾某乙等人现金共计33300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徐伟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徐伟平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徐伟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辩称其未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其与被害人之间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徐伟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伟平没有诈骗故意,被告人徐伟平与被害人之间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徐伟平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徐伟平以承揽桂林远东公司设备拆除工程(即从桂林远东公司购入废旧设备并拆除卖掉)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顾某乙、顾某丙、林某乙、俞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双桥社区顾某丙家中与之签订拆除工程联合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害人顾某乙、顾某丙、林某乙、俞某四人共同筹集500万元人民币与被告人徐伟平合伙投资桂林远东公司设备拆除工程。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2月7日,被告人徐伟平在未取得桂林远东公司设备拆除工程的情况下,谎称要与桂林远东公司签订协议,先后要求被害人将共计490万元投资款汇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被告人徐伟平在取得上述款项后,陆续将款项用于赌博等用途,挥霍一空。2012年11月,被害人顾某乙等人发现被骗后,向被告人徐伟平追讨款项,被告人徐伟平将中华轿车1辆抵给被害人顾某乙等人,后卖车得款16000元;将自建房一幢以150万元折抵给被害人顾某乙等人;期间,陆续归还被害人顾某乙等人现金共计33300元。被告人徐伟平于2014年3月5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供述了主要事实经过。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伟平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了2011年12月5日,其同顾某乙、顾某丙、俞某、林某乙签订了联合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桂林远东公司设备拆除工程,并约定由顾某乙、顾某丙、俞某、林某乙四人筹集500万元参与投资,占���分之二的股份,其不出资,但占三分之一的干股。协议签订后,其以与桂林远东公司签订合同等为由,要求顾某乙等四人先后将490万元汇入其指定的严某、邱某的银行卡,其在取得款项后并没有用于约定的设备拆除工程,而是用于赌博等,挥霍一空。期间,当顾某乙等人询问工程进展情况时,其骗他们说因桂林远东公司的职工没有安置好,还没有拆,而实际上其并未与桂林远东公司签订设备拆除协议,钱也早已被其用光了。庭审中辩称其一直同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项某联系承包工程事宜,项某也同意将工程给其做,其没有诈骗被害人,其与被害人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2)被害人顾某乙的陈述。证明了2005年至2008年期间,徐伟平向其及顾某丙借款100多万元(其中部分是林某乙的)没有归还。2011年12月初,徐伟平要其和顾某丙筹集资金共同投资桂林远东公司设备拆除工程,称赚钱后可以归还前述欠款,其及顾某丙表示同意。同年12月5日,其及顾某丙、俞某、林某乙与徐伟平签订了联合合作协议,约定由其及顾某丙、俞某、林某乙共同出资500万参与投资桂林远东公司设备拆除工程,徐伟平不出资,但占干股。2011年12月7日到次年2月7日间,四人先后通过林某甲汇给徐伟平490万元投资款,但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徐伟平说是因为职工没有安置好。后来他们发现桂林远东公司设备已经被别人拆除了,其四人向徐伟平询问时,徐伟平承认他们的投资并没有被用于上述工程,而是被用来赌博输光了。后来徐伟平将一辆中华牌轿车抵给他们,卖了16000元,又以150万元的价格将一幢自建房抵给他们,期间,归还了33300元。(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明了2011年12月5日,其及顾某乙、顾某丙、俞某与徐伟平签订了联合合作协议,约定��同投资桂林远东公司设备拆除工程。2011年12月7日到次年2月7日间,四人将款项存入其妻子林某甲银行卡上,然后由林某甲先后将490万元投资款汇入徐伟平指定的账户。但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徐伟平说是因为职工没有安置好。后来他们发现桂林远东公司设备已经被别人拆除了,徐伟平承认没有将他们的投资款用于工程,而是被其赌博输光了。后来他们一直找不到徐伟平。其陈述与顾某乙的陈述一致。(4)被害人俞某的陈述。证明了其及顾某乙、顾某丙、林某乙与徐伟平签订了桂林远东公司设备拆除工程联合合作协议后,徐伟平将四人的490万元投资款用于赌博输光了的事实。其陈述与被害人林某乙、顾某乙的陈述一致。(5)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明了2011年12月5日,其丈夫林某乙及顾某乙、顾某丙、俞某与徐伟平签订了桂林远东公司设备拆除工程联合合作协议。根��徐伟平的要求,2011年12月7日至次年2月7日期间,其通过网上银行先后五次将顾某乙、顾某丙、林某乙、俞某的共计490万元工程投资款汇入徐伟平指定的严某、邱某的个人银行账户。(6)证人顾某甲的证言。证明了顾某丙系其父亲,已于2013年7月去世。2011年年底时,其父亲顾某丙及顾某乙、俞某、林某乙与徐伟平投资500万元做桂林远东公司设备生意,后来钱被徐伟平骗走了,生意也没有做成。(7)证人项某(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了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桂林远东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徐伟平曾向其表示想买桂林远东公司设备的事情,因为要经过招投标程序,其并没有答应将桂林远东公司的设备卖给徐伟平,其也没有和徐伟平就桂林远东公司的设备买卖签订意向协议。(8)证人楼某的证言。证明了2012年上半年,徐伟平将桂林��东公司设备拆除生意介绍给其,当时该生意已由陈某中标,因陈某资金不足,徐伟平介绍其和陈某合作。徐伟平没有资金,只是帮忙介绍一下,并未和其合作,但当时说好,如果工程有利润,徐伟平可以从其处分得25%的利润,后来工程亏了,徐伟平也没有分得好处。(9)证人郭某的证言及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存款明细查询单。证明了2012年过年后不久,徐伟平向其姨夫楼某介绍了桂林远东公司设备拆除生意,后来其及楼某、楼林水作为一方,与陈某合作做了该生意。当时陈某已经中标,因资金不足,徐伟平才联系的楼某。徐伟平因没有资金,未参与合作,但可以从其这一方分得部分利润,因工程最终没能盈利,所以也没有给徐伟平钱。工程从2012年4月开始,总投资2300万元左右,其与楼某一方出资一半。其证言与楼某的证言一致。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存款明细查询单证明了2012年3月28日、3月30日从郭某的银行账户转入涉案工程单位共计1100万元,印证了郭某等人投资桂林远东公司设备拆除生意的事实。(10)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废旧化工设备销售合同》。证明了2012年3月份,徐伟平告知其桂林远东公司设备拆除的工程,其考察后,通过与桂林远东公司谈判及招投标程序,其及吴某等人作为一组、徐伟平及楼某等人作为一组合伙承揽了该工程,并以青岛宏富昕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桂林远东公司签订了《废旧化工设备销售合同》。其对徐伟平一组的投资、资金组织及支付情况并不清楚。(1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了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桂林远东公司的股东。(12)证人徐某甲(系被告人徐伟平的妹妹)的证言。证明了尾号为751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是其办理的,并由徐��平使用,其没有通过该银行卡帮徐伟平汇款。(13)证人蒋某甲的证言及收条。证明了2011年下半年和2012年,徐伟平汇入其尾数为731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130万元,汇入其朋友严某的农业银行卡内100万元,后严某又将钱汇入其农业银行卡内,其将款项取出后全部给了徐伟平,并让徐伟平出具了收条。(14)证人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徐伟平在2011年下半年到杭州市江干区采菱路8号棋牌室参与赌博。2011年下半年和2012年年初,徐伟平称身份证丢失,把95万元人民币汇入其妻子杨小峰的银行卡,后其又将钱汇到李某、吴某甲等人的银行卡,取现后给了徐伟平。其曾听徐伟平讲他在澳门也输掉了很多钱。辨认笔录辨认出徐伟平。(15)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明了其儿媳妇李某在杭州市江干区采菱路8号开了个棋牌室,长期有人赌博,2014年7月份,李某跑掉了,棋���室也不开了。(16)联合合作协议。证明了顾某乙、顾某丙、林某乙、俞某与徐伟平于2011年12月5日签订了合伙拆除桂林远东公司设备的联合合作协议,约定由顾某乙、顾某丙、林某乙、俞某共同投资500万元及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情况。(1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对账单、转账记录。证明了2011年12月7日从林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严某银行账户100万元,同日严某的银行账户有99.5万元被转入蒋某甲等人的账户。2011年12月14日、15日、2012年1月31日、2月7日从林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分别有150万、50万、90万、100万共计390万转入邱某的银行账户,后上述款项分别被转入徐伟平、徐某甲等人的账户或者被取现。该证据印证了被告人徐伟平供述的其要求被害人将490万元投资款汇入严某、邱某个人银行账户后被其取走的事实。(18)谈话录音资料。证明了事发后,被害人向被告人徐伟平询问工程投资情况,被告人徐伟平承认其没有将被害人投资款用于工程项目,而是被其赌博输光的事实。(19)房屋抵押协议书。证明了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伟平及前妻章某同意将章某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折价150万元给四名被害人抵债的事实。(20)拍卖成交确认书、产权转让协议书、批复、资产转让清单、国有土地证、股东大会决议。证明了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系桂林远东公司的股东,桂林远东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成立资产处置小组,负责处置桂林远东公司的机械设备及其附属物、车辆等办公设备,项某任组长,资产处置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或者招标方式进行。(21)保证借款合同、借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证明了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判决被告人徐伟平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裘江支行借款70万元及相应利息,���徐伟平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010年3月29日本院做出强制执行的裁定。(22)借据。证明了被害人发现被骗后,与被告人徐伟平签订了有关涉案款项系借款的借据,印证了本案的诈骗事实。(23)火化证明。证明了顾某丙死亡后于2013年7月30日在杭州市萧山区殡仪馆被火化的事实。(24)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了本案的案发、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徐伟平系被抓获归案等情况。(25)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徐伟平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徐伟平提出的其未实施合同诈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伟平没有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伟平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证明被告人徐伟平��共同投资设备拆除工程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后,虚构要与工程相对方签订合同等事实,不断要求被害人交付投资款,在收到被害人的投资款项后并未实际用于工程投资,而是用于赌博等并被挥霍一空,且无力归还,上述证据与证人林某甲、项某、楼某等的证言、联合合作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谈话录音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徐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依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伟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徐伟平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奎刚人民陪审员 颜寿刚人民陪审员 赵巾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王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