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要法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俊宏与高要市兴达陶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普通执行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宏,男,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高要市兴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回龙镇步步高工业园工业集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79939978-7。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俊宏与被执行人高要市兴达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粤肇高劳人仲案(2014)6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款项136714.43元(含执行费19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要市兴达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714.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麦智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振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