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朱爱宏与被告柳岩民间借贷纠纷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爱宏,柳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10号原告朱爱宏,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告柳岩,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本院再审理原告朱爱宏与被告柳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工资款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柳岩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原告需提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泽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