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郭文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郭文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刘建明。被告郭文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明诉被告郭文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明自愿撤诉,并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文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明撤回对被告郭文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1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友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