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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郭文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郭文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刘建明。被告郭文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明诉被告郭文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明自愿撤诉,并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文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明撤回对被告郭文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1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友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