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季锦绣与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锦绣,陈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季锦绣。委托代理人张伟,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锦绣与被告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锦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季锦绣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苏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