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雁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胡立仁诉被告金立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仁,金立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雁初字第10号原告胡立仁,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2xxxx********,系甘肃省临洮县玉井镇白家沟村村民,现住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白塔山**号。被告金立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xxxxxxx********,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号***室。原告胡立仁诉被告金立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立仁撤回起诉。原告胡立仁申请缓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不再补交。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