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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明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汪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农民,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明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汪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汪法执字第2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清。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继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