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查×,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X,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查×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9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赵×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辉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