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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光才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崆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光才,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2013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同心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辩护人谢瑜,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光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莉、代理检察员田佳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光才及其辩护人谢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9日,吸毒人员石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周光才欲购买毒品海洛因。次日,被告人周光才从宁夏同心县至崆峒区南台西巷60号石某某家中,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从周光才身上缴获浅褐色块状、粉末状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59.44克,白色粉末状可疑物1包,净重30.28克。经鉴定,从被告人周光才处查获的59.44克疑似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光才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光才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四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周光才辩解:石某以前给其贩卖过毒品美沙酮。其与吸毒人员石某通电话是要向石某购买美沙酮,抓获当天也是按电话中约定的去石某家取美沙酮,美沙酮是其用来戒毒的,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是自己到广州戒毒路上吸食的,不是贩卖的,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人谢瑜认为:1、本案查获时毒品海洛因未进入交易,而是处于非法持有状态,对于吸毒者实施的犯罪,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定罪处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周光才贩卖毒品,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持毒;2、被告人周光才与吸毒人员石某各执一词,但以吸毒人员石某的证言给被告人周光才定罪太片面,不客观;3、通话记录仅是一种形式,没有实质内容;4、被告人周光才供述稳定且结合其与石某的短信内容其抓获当天向石某购买美沙酮的供述可信度高;5、被告人周光才无前科。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周光才与本区吸毒人员石某赌博时认识,二人关系逐渐熟悉。2014年5月19日,吸毒人员石某通过手机与被告人周光才联系,欲向周光才购买五、六十克毒品海洛因。次日10时许,被告人周光才从宁夏同心县乘车到达本区南台西巷60号吸毒人员石某家院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侦查人员当场在被告人周光才身上查获vivo牌黑色触屏手机1部,现金500元,外用卫生纸、内用塑料纸包裹的浅褐色块状可疑物1包(重59.44克),外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粉状可疑物1包(重30.28克)。经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计重59.44克的浅褐色块状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破案后,查获的现金500元已发还被告人周光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vivo牌黑色手机1部证实:该手机为被告人周光才贩卖毒品时与吸毒人员石某的联系工具。2、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缉毒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20日,公安民警在吸毒人员石某的住处本区南台西巷60号院内将犯罪嫌疑人周光才当场抓获。3、户籍证明、身份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周光才身份情况及其刑事责任年龄。4、提取证据笔录、照片证实:从吸毒人员石某使用的号码为155××××7948的手机信息收件箱内提取到被告人周光才所持的手机号码为“+86137××××3250”发来的短信:“老石粉子没有,东西你要多少?”接收时间为:5月19日。5、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缉毒大队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证明、照片证实:抓获当日从被告人周光才身上查获vivo牌黑色触屏手机1部,现金500元,外用卫生纸、内用塑料纸包裹的浅褐色块状可疑物1包(重59.44克),外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粉状可疑物1包(重30.28克)。6、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年5月20日抓获当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周光才身上查获的外用卫生纸、内用塑料纸包裹的59.44克浅褐色块状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7、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现场查获的59.44克毒品海洛因、30.38克的毒品添加剂已被相关机关收缴,现金500元已发还被告人。8、同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光才2013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9、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4年5月19日吸毒人员石某的尿检结果呈阴性;抓获当日被告人周光才的尿检结果呈阳性。10、证人石某证言证实:①其与被告人周光才是2013年11月在平凉黑赌场认识,其称周光才为“老周”,周光才称其为“老石”,周光才在平凉耍赌时去过其家几次。在赌场认识后,都知道对方吸毒,2013年12月闲聊时周光才给其说他能在同心县找下毒品海洛因,要多少有多少,其若要买给他打电话。2014年5月19日中午12时许,其给周光才打电话问他跟前有毒品吗,能不能给其送过来,周光才在电话中说他有事,他老婆在医院,他忙完了再回电话。其一直等到下午16时许,不见对方回电话,就又打过去,对方问其要多少毒品,其说要五、六十克毒品,有掺毒品的粉子了再捎上些,周光才说能行,他第二天(5月20日)早上给其送到平凉。晚上,周光才又给其发短信:“老石粉子没有,东西你要多少?”其晚上22时许给周光才回电话说要五、六十克毒品,周光才说毒品有呢,掺毒品的粉子不一定有,并说他来就到20号早上8、9点了,其为了不误事,就给周光才说粉子有就拿上,没有就不拿了;②周光才给其发的短信:“老石粉子没有,东西你要多少?”指的是掺毒品的粉子没有,毒品海洛因要多少克;③其让周光才将毒品带到平凉,以前周光才说过要是要毒品的话他就拿到平凉来,他知道其家地方;④5月20日早晨8时许,其给周光才打电话问到了吗,周说快了,9时许其又给周打电话,周说马上到了,并问其在哪,其说在家,周光才让等着。等了一阵,其看见周光才进了其家院子,还在给其打电话,随后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周身上搜出2包毒品;⑤周光才带毒品到其家是准备给其贩卖,因前一天已在电话中说好,今早拿来与其交易;⑥其与周光才关系好,互相信任,其只说要五、六十克的大概数字,周光才拿来他买就行了,不存在为几克发生矛盾,而且以前周光才给其说过,要是买毒品的话,他拿来其尝后再定价钱,因此这次在电话中没有说价钱;⑦2014年5月19日其与周光才在电话中除了说买海洛因的事,没有说过别的事,也未说过美沙酮的事。2014年5月19日之前周光才让其帮忙找些美沙酮,其一直没有找下,周光才是想白喝呢,不是给周光才卖美沙酮,其以前也未给周光才卖过美沙酮。⑧其手机号码是:130××××3369、155××××7948,周光才的手机号码是:137××××3250。11、通话记录:①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缉毒大队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调取石某所持的手机号155××××7948与被告人周光才所持的手机号137××××3250通话记录证实:在2014年5月19日13时47分至同日22时44分通话5次(均有通话时长),5月20日8时27分至同日9时52分通话5次(均有通话时长);②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缉毒大队从中国移动宁夏吴忠分公司调取的被告人周光才所持的手机号137××××3250与石某所持的手机号155××××7948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5月19日13时47分至同日22时44分通话5次(均有通话时长),5月20日8时27分至同日9时52分通话5次(均有通话时长)。上述通话记录与证人石某的证言相吻合;12、被告人周光才在侦查、庭审中的供述。①被告人周光才的第一次供述证实:其抓获当天刚到石某家,站在石某家窗口下面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从其上衣左口袋内查获1包外用卫生纸、内用书报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从其上衣右口袋内查获外用塑料纸包裹的脑复康药面,“我们”称为“粉子”;其手机号是137××××3250,老石(石某)的手机号是155××××7948;短信“老石粉子没有,东西你要多少”里“粉子”指的是麻黄素,“东西”指的也是麻黄素。其后又称“粉子”是指脑复康。其准备去广州戒毒,带60克毒品海洛因路上吸食,因其每天要吸2克的毒品海洛因。毒品是在“老三”介绍其认识的一个吴忠市的小伙跟前买的,小伙是5月19日晚开车给其送到同心县的一个公路边上的,小伙给其按1克280元的价格卖的,60克海洛因共16800元,还送给其1包粉子。②被告人周光才的第二次供述证实:在老石家院子里查获的块状毒品海洛因,当其面称量,净重59.44克;塑料袋里的是脑复康药面,当其面称量,净重为30.28克。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是其到广州戒毒时走到路上吸食的;向石某准备购买的美沙酮是其打算在戒毒时喝的。③被告人周光才的第三次供述证实:其吸毒量特别大,每天吸食3、4克;2014年5月19日,老石给其打电话问其能找下麻黄素吗,麻黄素好像是安纳咖,内蒙古人这么叫;“老石粉子没有,东西你要多少”里“粉子”指的是掺毒品的药面子,就是其那天带的那东西;“东西”指的是麻黄素。5月19日以前其和老石电话联系问老石能找下美沙酮吗,老石称差不多,每瓶300元到500元之间,抓获当天老石没有给其说已经找下美沙酮,其是直接到老石家中去取的。毒品是其之前早就买好的,一直放在家中。家中放着的毒品不到10克,其觉得少,5月19日晚又打电话买了50克。查获的掺毒品的药面是其5月19日晚在同心县的医药店内买的脑复康,其拿回家碾细了准备掺毒品海洛因自己吸食。④被告人周光才的第四次供述证实:其刚进石某家院子就被抓住,当时其身上携带了59.44克的毒品海洛因,是打算到广州戒毒时自己吸。其到石某家是取美沙酮。⑤被告人周光才的第五次供述证实:2014年5月20日之前,老石给其打过很多次电话,叫其来平凉赌场给他捧场,其就问老石要美沙酮,老石说能行,其之前还向老石花1000元买过1瓶美沙酮。5月19日之前老石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取美沙酮,其称等老婆做完手术了再去取。“老石粉子没有,东西你要多少”里“东西”指麻黄素,“粉子”是药,也是抽的,内蒙古人抽,具体其说不上。短信中称的“粉子”和其身上带的“粉子”不是一回事。其每天吸食5克到6克的毒品海洛因。其老婆于2014年5月19日在银川附属医院做的子宫切除手术。⑥被告人周光才庭审中供述证实:抓获当天老石给其打电话说美沙酮弄好了;其与老石发的短信“老石粉子没有,东西你要多少”里“东西”指麻黄素,“粉子”指安纳咖;抓获当天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中有10克左右是原来吸的剩下的,还有50克是其19号下午在同心县花了不到11000元买的,按每克海洛因210元的价格购买的;其毒品海洛因吸食量一般是每天3、4克,现在增加到5、6克。以上证据除被告人周光才在侦查、庭审中的供述因相互矛盾,且与证人石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记录不一致,合议庭不予采纳,其余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证实本院查明确认的事实,故合议庭对其余证据予以采纳。在庭审中,被告人周光才提出调取放在其家中冰箱内装有毒品美沙酮的苏打水瓶上的指纹,以证实吸毒人员石某曾给其贩卖过毒品美沙酮。经办案单位调取,公诉机关当庭出示:1、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检查、提取笔录,提取证据笔录证实:办案民警在见证人王坤的见证下在被告人周光才家中的冰箱内提取内装有红色液体的“优珍”牌苏打水瓶,将该瓶体置于多波段光源照射下观察,未发现清晰连贯汗腺指纹,后经磁性粉末刷显,亦未发现纹线清晰连贯、有鉴定价值指纹。2、称重证明证实:在被告人周光才家中冰箱内提取的疑似毒品美沙酮液体,净重242.9克。3、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在被告人周光才家中冰箱内提取的“优珍”牌苏打水瓶内装的红色液体中检出美沙酮成分。4、被告人周光才的供述证实:从其家中冰箱内提取的瓶装美沙酮是其在抓获一个月前花1000元在石某处购买的;侦查人员在周光才当面对提取的美沙酮进行称量,净重242.9克,被告人周光才对称量结果不持异议。被告人周光才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无法证实其主张的吸毒人员石某给其贩卖毒品美沙酮;且上述证据与本案审查的被告人周光才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无关联性,故合议庭对上述证据暂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光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出售,且毒品海洛因数量达59.44克,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光才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光才无前科,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被告人周光才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光才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四年的量刑建议,因其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光才辩解石某以前给其贩卖过毒品美沙酮,其与石某通电话是要向石某购买美沙酮,抓获当天也是按电话中约定的去石某家取美沙酮,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是自己吸食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以及辩护人谢瑜认为本案查获时毒品海洛因未进入交易,而是处于非法持有状态,对于吸毒者实施的犯罪,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定罪处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周光才贩卖毒品,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持毒,且仅以吸毒人员石某的证言给被告人周光才定罪不客观,通话记录亦没有实质内容,结合被告人周光才与石某的短信内容及其稳定供述,抓获当天周光才向石某购买美沙酮的供述可信度高;周光才无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光才在侦查、庭审中对毒品海洛因的来源、购买价钱、购买克数、自己每天的吸食量、短信“老石粉子没有,东西你要多少?”中的“粉子”、“东西”的供述以及其辩解的向石某购买美沙酮等供述均反复、不稳定,其在侦、审中的供述不但自相矛盾,亦与现有证据相互矛盾;被告人周光才与吸毒人员石某通过手机联系商定交易毒品的数量、时间及交易地点,抓获当天公安民警未从石某处查获毒品美沙酮,而是从已进入交易现场的被告人周光才身上查获了大量的毒品海洛因,该犯罪事实除证人石某的稳定证言外,还有二人通话记录、抓获当天从被告人周光才身上查获的59.44克的毒品海洛因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周光才携带大宗毒品海洛因去广州戒毒无相关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确实、充分,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周光才给吸毒人员石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周光才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谢瑜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其余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随案移交的vivo牌黑色触屏手机1部,系被告人周光才贩卖毒品时与吸毒人员石某进行联系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光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9年5月19日止;没收财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vivo牌黑色触屏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 忠代理审判员  杨文虎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冶晓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