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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程向阳与李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程向阳;李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程向阳。被执行人李小霞。原告程向阳与被告李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向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小霞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向阳未实现债权13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李小霞查无下落,横店有一处房产,但已经卖给别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924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何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姜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