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行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赛丹狐(福建)户外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清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丹狐(福建)户外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清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赛丹狐(福建)户外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苏山村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6617925-1。法定代表人彭立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茗发、陈志鹏,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清金,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赛丹狐(福建)户外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清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郭清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清金532236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4561元、执行费7722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郭清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未能到庭举证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查无其国土及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郭清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