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龚冰妮、周振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冰妮,周振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龚冰妮,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申请人周振南,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冰妮要求宣告周振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龚冰妮请求撤回要求宣告周振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龚冰妮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蔡燕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坚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