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82号罪犯张伟,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城赵镇丰固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5日作出(2010)祁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犯抢劫、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附贫困证明),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被告人张伟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晋中中法刑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30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张伟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八次,嘉奖一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6日执行至2020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代理审判员 要献萍人民陪审员 郝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