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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金鑫与陈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鑫,陈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鑫,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二道街9号310楼3单元1楼2门,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滨江机电家园524楼1单元101室。被执行人陈立军,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21号7单元2层1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150号张金鑫与陈立军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2015)平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陈立军同意在2015年春节期间筹钱归还欠款,执行费1038元,被执行人陈立军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2014)平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庆审判员  孙晓东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