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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蔚民初字第89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武立森审 判 员  乔俊明人民审判员  赵莎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银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