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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缙执民字第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银林与李佐夫、周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银林,李佐夫,周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缙执民字第1083-1号申请执行人胡银林,农民。被执行人李佐夫,农民。被执行人周晔,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银林与被执行人李佐夫、周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379405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李佐夫、周晔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缙执民字第10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小柽 关注微信公众号“”